宜宾学院学生奖励条例

条例宗旨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条例,适用于宜宾学院在籍并注册的本专科全日制学生。

一、优秀学生参评基本条件

必备条件

  • 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维护国家利益
  • 遵纪守法,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校规校纪
  • 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各门课程考试(考核)成绩合格
  • 积极参加校园活动和社会实践,配合完成学校、学院(部)、班(团)安排的工作
  •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国家体育锻炼合格标准,身心健康
  • 劳动教育课达标,操行考核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

禁止参评情形

  • 受到学校通报批评、违纪处分者,处分期内取消参评资格
  • 降级学生(不含降级转专业学生)重读学年不参评
  • 入学教育考试不及格者

在评比过程中和受表彰前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理者,取消参评资格

二、综合素质测评方案

测评成绩计算

综合测评成绩 = [课程成绩 × 80% + (智育成绩附加分 × 2%) + (美育成绩附加分 × 2%) + (操行考核成绩 × 10%)]

课程成绩 = Σ (考试成绩 × 学分) / Σ 学分

智育附加分(最高100分)

  • 通过CET-4加2分,CET-6加4分(非外语专业)
  • 通过计算机Ⅱ级加2分,Ⅲ级加4分(非计算机类)
  • 国家级学科竞赛一、二、三等奖分别加5、4、3分
  • 省级学科竞赛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2、1分
  • 发表学术论文加5—1分(经学院认定)

体育附加分(最高100分)

  • 全国性比赛前三名加15、12、10分
  • 省级比赛前三名加8、7、6分
  • 川南片区比赛前三名加3分
  • 市级比赛前三名加2分
  • 校级比赛前三名加1.5分,破校记录加2分

美育附加分(最高100分)

  • 全国性艺术竞赛特等奖加16分,一、二、三等奖加15、12、10分
  • 省级比赛一、二、三等奖加8、7、6分
  • 市级比赛前三名加2分
  • 个人出版图书专著加16分,作品收录图书专著加10分
  • 作品发表于国家级报刊杂志加15分,省级加10分

综合测评每学期进行一次,以教学班级为单位,由辅导员主持,班长、团支部书记、学生代表组成的综合测评小组负责评分工作。测评结果作为评定各种奖学金、先进个人及毕业就业推荐的主要依据。

三、奖励项目设置

国家奖学金

8000元/年

  • 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 参评学年两期都必须获得学校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
  •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可申请
  • 一学年评定一次,由学生工作处牵头组织

国家励志奖学金

5000元/年

  • 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参评学年两期都必须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其中至少一次二等奖学金
  •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可申请
  • 一学年评定一次,不能与国家奖学金同时获得

优秀学生奖学金

分三个等级

等级 比例 金额/期
一等奖 5% 1000元
二等奖 7% 600元
三等奖 9% 300元

注:农学、茶学、林学专业受奖人数比例上浮20%,每学期评定一次,毕业生最后一学期不评。

五好学生

荣誉称号

  • 各科成绩优良,课程排名居同年级本专业前30%
  • 操行考核成绩达到80分及以上
  •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化艺术实践活动
  • 课外劳动实践不低于20学时
  • 评选名额不超过学生人数的10%,每学年评定一次

优秀学生干部

荣誉称号

  • 担任校/院学生会副部长以上、党(团)支部委员、班级委员等,任职满一年及以上
  • 工作积极主动,责任心强,工作实绩突出
  • 坚持原则,团结同学,能以身作则
  • 按各学院学生干部人数的10%评选,每学年评定一次

优秀毕业生

校级/省级

  • 在校期间被授予"五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 获二等或以上奖学金,综合素质较高
  • 校级按毕业生总数10%评定,省级按3%评定
  • 参评校级需3期操行优秀,省级需4期操行优秀

四、评选程序

1

班级讨论推荐

由班级组织讨论,根据评选条件推荐符合要求的候选人

2

综合测评小组初评

由辅导员、班长、团支部书记、学生代表组成的综合测评小组进行初评,提出初步推荐名单

3

学院(部)评审

学院(部)对初步推荐名单进行评审,确定向学校提出的申报名单

4

学校审批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审核后,由学校最后审批;省级优秀毕业生需作事迹报告并公示

5

公布与表彰

向全校公布获得表彰奖励的人员名单,颁发荣誉证书、发放奖金,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申诉程序

学生个人对奖励初评有异议者,可在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申诉,接申诉后3日内答复;如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