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政策概要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 适用于宜宾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规范学籍管理全过程。 (2023年修订版,自2023年7月17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则

  • 1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创新型应用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 2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学籍注册

新生入学

  • 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需书面请假,假期不超过两周

  •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除不可抗力),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入学资格审查不合格者(如材料不符、弄虚作假)将取消入学资格

学籍注册

  • 每学期开学第一、二周到所在学部(院)办理报到注册,不得代办

  • 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 未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后办理注册

保留入学资格

适用情况:

  • 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需休养者

  • 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或家庭特殊情况者

相关规定:

  •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一年,期间不具有学籍

  • 期满前应申请入学,逾期未办视为放弃资格

第三章 学制、修业年限与学分

基准学制与弹性修业年限

专业类型 基准学制 最长修业年限
本科 4年 6年(可延长2年)
专升本 2年 3年(可延长1年)
专科 3年 4年(可延长1年)

应征入伍学生、创新创业学生的修业年限按相关政策执行

学分计算

  • 理论课程:16学时 = 1学分

  • 实践课程:32学时 = 1学分

  • 集中实践环节:按周计算(以培养方案为准)

学分绩点计算

课程绩点:绩点 = 分数/10 - 5(60分以下绩点为0)

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 = Σ(课程学分 × 课程绩点) / Σ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是评价学生学习成绩的主要指标

学业预警制度

学业警示

累计不合格课程学分达14分及以上且30分(不含)以下

由教务处给予书面警示

降级处理

累计不合格课程学分达30分及以上且60分(不含)以下

学籍编入下一年级,已获学分有效

退学处理

累计不合格课程学分达到60分及以上

按规定程序予以退学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考核规定

  • 考核方式由教研室在教学大纲中确定,学生需提前了解

  • 无故缺课达总学时1/4及以上者,取消该课程考试资格

  • 旷考学生成绩记零分,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补考

成绩记载

  • 采用百分制记录成绩,补考/重修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并标注

  • 同一门课程有多个成绩的,记录最高成绩

  • 毕业前最后一学期课程不及格,只记载正考成绩,不予补考

违纪作弊处理

学生在课程考核中有违纪、作弊行为,按《宜宾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认定和处理

特别提醒:替考、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等严重行为将直接导致开除学籍

第五章 补考、缓考与重修

补考

  • 不及格课程可参加下一学期开学时的补考

  • 独立实验/实践课程、毕业学期课程不允许补考

缓考

  •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申请,经审批后方可缓考

  • 毕业前最后一学期课程不得申请缓考

重修

  • 补考仍不及格须重修,需在教务系统选课并缴费

  • 已结业学生需在结业后一学年内完成重修

柔性修读

除政治理论课、体育课等特殊课程外,符合条件的学生可申请柔性修读:

  • 学习自主性强、学业优异的学生可采用部分听课、自学方式
  • 课程时间冲突的可申请自修冲突部分
  • 需在正式行课四个教学周内完成申请手续
  • 虽可不听课,但需完成作业、实验等教学任务方可参加考核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转专业

学生可以按学校规定申请转专业,具体流程和要求按照《宜宾学院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转专业一般在入学后特定时间段内申请,需通过相关考核

转学

学生入学后一般不允许转学,如因患病或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按《宜宾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办法》申请。

转学需经两校同意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流程严格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休学规定

休学条件:

  • 因病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及以上

  • 自费出国留学(保留学籍一年)

  •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 创新创业需调整学业进程者

休学管理:

  • 一次休学不超过两学期,累计不超过四学期

  • 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得留校学习

  • 需在休学生效后1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复学流程

  1. 1

    休学期满前,向所在学部(院)提出复学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

  2. 2

    因病休学的需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

  3. 3

    经学部(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逾期未申请复学且无正当理由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章 退学

退学情形

在最长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

累计不合格课程学分达60分及以上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未申请复学或复查不合格

因疾病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教学活动

超过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

一学期累计旷课达50学时及以上

退学处理程序

退学决定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文件送达本人或公告7个工作日后生效。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宜宾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申诉。

第九章 考勤与毕业

考勤管理

请假权限:

  • 1天及以内:辅导员批准
  • 1天以上至2周:学部(院)分管领导批准
  • 超过2周:学校批准

旷课认定:

  •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缺课
  • 教学实践环节每天按旷课4学时计
  • 晚点名未到每次按旷课2学时计

毕业资格

  • 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

  •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达50分及以上

  • 符合学校毕业要求,颁发毕业证书

结业学生在结业后一学年内可申请重修,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学位授予

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凡符合宜宾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要求的,授予其专业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结业

未达到毕业要求且未申请延长修业年限

肄业

学满一年以上且已修学分≥20学分的退学学生

学习证明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只能申请学习证明

附则

  •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7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