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概要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 适用于宜宾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规范学籍管理全过程。 (2023年修订版,自2023年7月17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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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创新型应用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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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学籍注册
新生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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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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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需书面请假,假期不超过两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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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请假或请假逾期(除不可抗力),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入学资格审查不合格者(如材料不符、弄虚作假)将取消入学资格
学籍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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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学期开学第一、二周到所在学部(院)办理报到注册,不得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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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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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后办理注册
保留入学资格
适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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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需休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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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或家庭特殊情况者
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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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一年,期间不具有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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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满前应申请入学,逾期未办视为放弃资格
第三章 学制、修业年限与学分
基准学制与弹性修业年限
专业类型 | 基准学制 | 最长修业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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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 | 4年 | 6年(可延长2年) |
专升本 | 2年 | 3年(可延长1年) |
专科 | 3年 | 4年(可延长1年) |
应征入伍学生、创新创业学生的修业年限按相关政策执行
学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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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课程:16学时 = 1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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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课程:32学时 = 1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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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实践环节:按周计算(以培养方案为准)
学分绩点计算
课程绩点:绩点 = 分数/10 - 5(60分以下绩点为0)
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 = Σ(课程学分 × 课程绩点) / Σ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是评价学生学习成绩的主要指标
学业预警制度
累计不合格课程学分达14分及以上且30分(不含)以下
由教务处给予书面警示
累计不合格课程学分达30分及以上且60分(不含)以下
学籍编入下一年级,已获学分有效
累计不合格课程学分达到60分及以上
按规定程序予以退学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考核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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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方式由教研室在教学大纲中确定,学生需提前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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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缺课达总学时1/4及以上者,取消该课程考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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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考学生成绩记零分,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补考
成绩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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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百分制记录成绩,补考/重修成绩按实际分数记载并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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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门课程有多个成绩的,记录最高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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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前最后一学期课程不及格,只记载正考成绩,不予补考
违纪作弊处理
学生在课程考核中有违纪、作弊行为,按《宜宾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认定和处理
特别提醒:替考、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等严重行为将直接导致开除学籍
第五章 补考、缓考与重修
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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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及格课程可参加下一学期开学时的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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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实验/实践课程、毕业学期课程不允许补考
缓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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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殊情况需提前申请,经审批后方可缓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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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前最后一学期课程不得申请缓考
重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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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考仍不及格须重修,需在教务系统选课并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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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结业学生需在结业后一学年内完成重修
柔性修读
除政治理论课、体育课等特殊课程外,符合条件的学生可申请柔性修读:
- 学习自主性强、学业优异的学生可采用部分听课、自学方式
- 课程时间冲突的可申请自修冲突部分
- 需在正式行课四个教学周内完成申请手续
- 虽可不听课,但需完成作业、实验等教学任务方可参加考核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转专业
学生可以按学校规定申请转专业,具体流程和要求按照《宜宾学院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转专业一般在入学后特定时间段内申请,需通过相关考核
转学
学生入学后一般不允许转学,如因患病或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按《宜宾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办法》申请。
转学需经两校同意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流程严格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休学规定
休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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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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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费出国留学(保留学籍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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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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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创业需调整学业进程者
休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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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休学不超过两学期,累计不超过四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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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得留校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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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在休学生效后1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复学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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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休学期满前,向所在学部(院)提出复学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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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因病休学的需持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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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经学部(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逾期未申请复学且无正当理由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章 退学
退学情形
在最长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
累计不合格课程学分达60分及以上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未申请复学或复查不合格
因疾病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教学活动
超过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
一学期累计旷课达50学时及以上
退学处理程序
退学决定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文件送达本人或公告7个工作日后生效。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宜宾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申诉。
第九章 考勤与毕业
考勤管理
请假权限:
- 1天及以内:辅导员批准
- 1天以上至2周:学部(院)分管领导批准
- 超过2周:学校批准
旷课认定:
-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缺课
- 教学实践环节每天按旷课4学时计
- 晚点名未到每次按旷课2学时计
毕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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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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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达50分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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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学校毕业要求,颁发毕业证书
结业学生在结业后一学年内可申请重修,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学位授予
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凡符合宜宾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要求的,授予其专业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结业
未达到毕业要求且未申请延长修业年限
肄业
学满一年以上且已修学分≥20学分的退学学生
学习证明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只能申请学习证明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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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自2023年7月17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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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