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规范申诉处理程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程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专科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申诉的处理。

第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适当的原则,坚持教育与保护相结合,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申诉处理宗旨

通过公正、规范的申诉处理程序,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监督学校依法行使管理权,促进校园和谐稳定。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申诉,作出复查决定。

申诉委员会组成:

  • 学校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 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由学生会推选)
  • 法律顾问(必要时)
  • 申诉委员会设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日常工作

申诉委员会职责:

  • 受理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申诉
  • 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和复查
  • 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复查结论
  • 制作复查决定书并送达申诉人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需提交的材料:

  • 书面申诉申请书(需载明申诉人基本信息、申诉事项、理由、诉求及相关证据)
  • 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书复印件
  • 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申诉人有效身份证明

第六条 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予以受理

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补正材料

材料不齐备的,通知申诉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不予受理

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七条 申诉处理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1

复查准备

申诉委员会自受理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诉材料副本送达原处理决定部门,原处理决定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2

调查核实

申诉委员会根据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调查核实方式。调查核实可采取查阅资料、询问证人、听取双方陈述等方式进行。

3

举行听证(必要时)

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允许师生旁听,但涉及个人隐私的除外。

4

作出决定

申诉委员会在受理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复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作出复查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5

送达结果

复查决定书应当送达申诉人,并抄送原处理决定部门。送达方式可采取当面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

第五章 复查决定与后续程序

第八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复查情况,作出以下复查决定:

维持原决定

原处理决定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

变更原决定

原处理决定事实清楚,但依据不当或处分不当的

撤销原决定

原处理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程序违法的

第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收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条 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但申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申诉联系方式

宜宾学院学生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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