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工作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学生,在校园内、外开展教育、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活动期间的违纪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集体讨论原则,按照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要求,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进行处分。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生处分设置6到12个月处分期限,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间表现好,到期可按规定程序申请解除。警告处分处分期为六个月,严重警告处分处分期为八个月,记过处分处分期为十个月,留校察看处分处分期为十二个月,处分期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留校察看期内又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受处分学生,在解除处分前,取消其各种评优、评奖资格和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的申请资格,不参与表彰、资助、奖励等评选;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相关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条 处理学生违纪必须证据充分。下列各项经查证属实后作为有效证据,有效证据将作为处分决定的附件一并存档: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影像资料等;
(二)违纪学生的如实陈述、自我认识材料等;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如实陈述、检举材料等;
(四)证人签名的证言;
(五)学生所在学院(部)及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
(六)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
第八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违纪行为的为首者或组织者;
(二)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无理狡辩者;
(三)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四)违纪再犯者;
(五)在校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六)酒后滋事者;
(七)情节或后果严重的其他违纪行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过失违纪的;
(三)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四)无法抗拒的原因或紧急避险造成违规违纪者。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为学生违纪处分工作的领导机构。
第十二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为学生违纪处分工作的牵头部门,教务处、党委保卫部(保卫处)、学院(部)等协同配合做好学生违纪处分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牵头负责其职能范围内的学生违纪案件的调查、认定、谈话记录、处分等级建议等工作,学院(部)积极配合相应工作。
第十四条 各学院(部)具体负责本学院(部)除学校职能部门牵头的学生案件以外的学生违纪案件的调查、认定、谈话记录、处分等级建议等工作。
第三章 违纪与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六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为违反考试纪律,给予警告处分:
(一)至发试卷时不按要求将书包、复习资料(包括空白纸张)、电子设备等存放在监考教师指定位置;
(二)至考试开始时仍未按要求就座;
(三)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
(四)考试(含开卷考试)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
(五)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
(六)考生有其他未认真遵循考场基本规则,未规范操作考试基本程序,未严格遵守考场基本纪律的行为。
第十七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为违反考试纪律,应当场终止考试,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
(一)考试中交头接耳;
(二)拒不听从监考教师命令;
(三)有第十六条所列举违反考试纪律情况之一且拒不服从监考教师教育帮助;
(四)考生有其他较严重影响正常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十八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以考试作弊认定,给予记过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
(一)传接纸条、试卷;
(二)偷看他人试卷;
(三)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
(四)他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
(五)擅自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带出考室;
(六)网络教学中出借个人学习账号给他人使用,通过非法软件或委托第三方提供的人工或技术服务等方式获取学习记录的“刷课”“替课”行为;
(七)考生有其他严重影响正常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十九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以考试作弊认定,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
(一)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纸条等;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或夹带相关材料;强拿他人试卷、草稿纸或在自己桌面位置上有他人的答卷、草稿纸(不论是否抄用);查看电子设备中存储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
(二)用某种示意、动作、表情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
(三)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或上厕所后回考场时带有与考试有关的材料;
(四)为他人提供偷看机会或偷看他人试卷或草稿纸经警告又重犯;
(五)教师发现试卷答案雷同且经查实确认为严重违纪的行为。
第二十条 经考试监控视频查实违纪者,或被举报考试违纪且经查实者,按上述各条考试违纪相关处理规定给予相应等级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因违纪作弊而课程总成绩不合格或以零分记的学生,在受到处分6个月后(不含已被开除学籍者),可向所在学院(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交费重修该门课程。
第二十二条 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隐瞒违纪作弊事实或找关系说情,干扰查证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视为再作弊,应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致人身伤害者,肇事者除应赔偿经济损失(含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并承担受害者医疗及其他必要费用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殴打他人或互殴,尚未致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情节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结伙斗殴或勾结校外人员结伙斗殴者,加重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策划、怂恿、挑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犯他人,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四条 盗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敲诈勒索、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比照盗窃从重处理;
(二)屡犯(含第二次)者或因盗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而触犯国家刑事法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盗用他人(含单位)账号或各类通讯卡账号和密码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为作案者望风,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
(七)共同作案的,区分责任,一并处理。
第二十五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公私财物,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学生宿舍管理、生活秩序者,除没收不当收入和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门锁造成救险困难;将钥匙借给非本宿舍人员使用造成财产损失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占用、欺骗、出租校内公共用房、学生宿舍及床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留宿非本寝室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未经批准,私自外宿,一经查实,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并承担因外宿引起不良后果的全部责任;
(六)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违反使用消防逃生窗的相关规定,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在宿舍使用违规电器,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偷电,私拉乱接电线,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除赔偿损失以外,视其危害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不良后果的影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违章用电、用火、使用危险品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谩骂、威胁老师及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在校园或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打砸物品,不听劝阻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严禁过度饮酒。学生在校期间饮酒,不听劝阻,不接受批评教育或对正常教学生活秩序产生干扰,视情节轻重,将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学生在校期间酗酒或酒后滋事,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学生因饮酒滋事造成不良后果的,应由其个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赔偿损失。
(七)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或违反规定将校内物品携带出校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以任何形式(包括网络)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组织、参与赌博或以赌博营利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屡犯者(含第二次)或因赌博而触犯国家刑事法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其他相应条款加重处分。
第二十九条 使用、私藏有毒、有害物品及违禁药品者,除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或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吸食、注射毒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非法持有毒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私藏、使用国家规定的易制毒化学品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学校网络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网络上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国家有关政策的信息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在网络上传播淫秽、暴力、恐怖、迷信、赌博等有害信息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破坏学校网络及其他信息系统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其他违反网络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擅自设立营利性活动或经营性摊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在校园内从事商业活动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屡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危害学校公共安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校内私藏、使用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违禁物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故意破坏学校安全防范设施、消防设施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卖淫、嫖娼行为当事人及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国家重大传染病防控措施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极其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旷课处理:
(一)学生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旷课50学时及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晚点名、晨跑、实验、实习、社会实践、军事训练、劳动教育等教学环节的旷课,按实际学时折算。
第三十六条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行为,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七
(八)累计旷课50学时及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晚点名、晨跑、实验、实习、社会实践、军事训练、劳动教育等教学环节的旷课,按实际学时折算。
第三十八条 受处分学生,由所在学院(部)负责日常教育与考察。按期解除处分流程:处分期满且表现良好,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院(部)党政联席会提出建议,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处务会讨论决定,报分管领导审批后解除处分。提前解除处分流程: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部)党政联席会提出建议,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处务会研究,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可提前解除处分,但处分执行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三十九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十条 处分决定书送达方式:
(一)本人签收;
(二)留置送达;
(三)邮寄送达(以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公告送达。公告满7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宜宾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